民乐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文件
民财采[2006]4号
民乐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 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张政办发[2006]131号)要求,现将《张掖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民乐县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发[2005]84号)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部门、单位)采购集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向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经审批后可委托部门单位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在项目实施采购活动前按规定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四、凡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履行批复手续。在项目采购实施前,采购人首先要依法申报采购方式,经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并按民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乐县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政发[2006]10号)要求接受全程监管。执行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供应商及价格与服务承诺等事项,采购人根据所需,在协议供货范内直接选择成交,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要将合同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法定时间(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属于分散采购的采购单位要按“单月报计划、双月采购”的规定按时上报,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总采购。 五、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评审专家应占到三分之二。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应在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向财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六、按照省市和我县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政府采购资金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对未履行报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和合同备案的,财政部门或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具体运作按《民乐县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及核算暂行规定》(民财字[2005]16号)办理。 七、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各部门单位的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省上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为全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免费发布媒体。全县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必须在上述指定的媒体发布。 八、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系指全县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 九、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把执行结果及时反馈报告。采购工作必须要由县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张掖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00六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财政 购置 项目 通知 抄报: 县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张掖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财政局 2006年6月21日)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采购项目 对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摄像摄像器材、空调设备(不住中央空调)。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碎纸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办公消耗用品。包括文印纸、复印纸、可移动存储设备。 (4)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办公家具。 (5)网络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 (6)电梯。 (7)锅炉。 (8)制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的制装。 (9)公务用车。包括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皮卡车、摩托车、各类专用汽车。 (10)工程货物。包括基建工程、节水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日圆贷款风沙治理工程、城镇绿化等项目所需大宗物资采购。 (11)燃油。 2.服务类。车辆维修、加油、保险,会议定点服务、计算机通用软件。 (二)专用采购项目 1.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专用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救灾物资。 (2)防汛物资。 (3)抗旱物资。 (4)燃料。 (5)计划生育设备。 (6)警察设备和用品。 (7)文艺设备。 (8)体育设备。 (9)健身及康复设备。 (10)医疗设备和器械。 (11)教学设备。 (12)广播电视设备。 (13)部门拟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对本部门单位实施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药品、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灭火设备,以及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工程类。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4.服务类。3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专用软件;3万元以上的专用类印刷、出版,图书;部门拟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上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资金总额为准;多次采购项目,按照本年度本部门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型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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