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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作者:林建宏    信息来源: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立法目的
  建立政府采购的回避制度,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人员必须回避,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政府采购的交易活动属于商业性行为,在实践中有的供应商为了得到采购合同,利用种种方式影响对合同授予具有决策权的有关人员,使其采用有利于这供应商的标准排斥其他供应商。还有些供应商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串通,或者通过这些人员对其他的当事人施加影响,以不正当方式获得采购合同。因此,为了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本法要建立起回避制度,净化交易环境。
  本法规定的含义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 建立回避制度。
  规定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 规定必须回避的对象。
  根据本法规定,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替代。
  3. 应当回避不回避的要强制其回避。
  根据本法规定,如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参加当次采购的供应商存在关系却不自觉回避的,其他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执行机构提出申请。采购执行机构在核实情况属实时,应当责令其回避。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是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由于本法规定的"利害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实施中难以操作。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 采购人在安排采购人员时,要询问各采购人员是否有直系亲属为本项采购的供应商,如果有且得知该供应商要参加此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领导应当更换采购人员。
  2. 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人应当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3. 供应商如发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信息录入:政府采购办公室    责任编辑:项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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